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疾控局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国疾控综科教发〔2024〕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疾控局、科技厅(委、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办公厅(办公室、综合司),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和联系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国家疾控局主责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保障专项组织实施,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24〕28号),我们制定了《国家疾控局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
2024年12月25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保证国家疾控局主责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以下简称“重点专项”)顺利实施,实现高效、科学、规范和公正管理,根据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立项管理有关规定及《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24〕28号)等有关要求,结合疾控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重点专项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聚焦疾控领域重大需求,重点资助事关国计民生的疾控领域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以及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等,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研发布局和协同创新,为疾控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持续性的科技支撑。
第三条 重点专项按照项目、课题分层次管理。项目是重点专项组织实施的基本单元,应服务于重点专项目标,可根据需要下设一定数量的课题;课题是项目的组成部分,按照项目总体部署和要求完成相应的研发任务。
第四条 国家疾控局负责重点专项组织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需求导向、系统谋划。瞄准疾控事业发展国家目标,从行业重大现实紧迫需求出发,加强事关长远发展的战略前瞻布局,凝练提出亟待突破的科技瓶颈和问题,系统谋划重点项目。
——开放创新、协同攻关。放眼全国遴选优势科研团队,充分发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骨干作用,开展协同攻关;突出企业科技创新主体作用,促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环境,充分激发创新活力。
——目标管理、加快应用。围绕拟解决的疾控领域重大问题、明确任务目标,以重大标志性成果为牵引,实施全过程目标管理;加强关键节点考核,强化科技成果的“实战性”,加快形成疾控领域新质生产力,服务疾控事业高质量发展。
——强化领导、压实责任。充分发挥国家疾控局科技创新领导小组作用,根据重点专项实施需要建立重点专项跨部门协调机制,建立权责一致的运行管理机制,充分压实专业机构项目管理主体责任,压实项目实施各环节主体责任,确保专项的实施成效。
第五条 重点专项全流程纳入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包括指南发布、评审立项、资金使用、过程管理、综合绩效评价、成果转化应用等。落实国家科技报告、科学数据汇交和科技成果汇交制度,做好有关档案的整理、保存和归档。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 国家疾控局是重点专项主责单位,负责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对专项实施绩效负总责。在国家疾控局党组领导下,国家疾控局科技创新领导小组负责审议重点专项的任务布局、重点专项动议建议、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设置建议等重大事项。
第七条 国家疾控局科技教育与国际合作司(以下简称“科教国际司”)负责重点专项的具体组织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研究制定重点专项管理制度。
(二)根据重点专项实施需要推动建立重点专项跨部门协调机制。
(三)牵头组织研究提出疾控领域重大研发需求,提出重点专项动议。
(四)组织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含概算、专业机构),牵头编制和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五)组建专家组,支撑重点专项组织实施。
(六)组织与专业机构签署管理任务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和管理要求。指导专业机构做好项目立项、过程管理及综合绩效评价等工作,并对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组织项目立项批复、综合绩效评价和重大调整事项审核及批复。
(八)组织开展重点专项年度与中期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根据专项实施进展或监督检查评估情况,提出重大事项调整建议。
(九)配合科技部、财政部开展重点专项的关键节点考核、监督评估、总体验收等工作。
(十)开展疾控领域科技发展趋势战略研究和政策研究,优化重点专项总体任务布局。
第八条 重点专项专家组由专项参与部门(单位)、业务司和相关单位推荐的专家组成,专家推荐应以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为原则,满足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和科研诚信要求,考虑年龄结构、领域、地域分布均衡。主要职责和要求包括:
(一)参与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二)在项目立项的合规性审核环节提出咨询意见。
(三)参与重点专项年度和中期管理、监督检查和综合绩效评价等,对重点专项的优化调整提出咨询意见。
(四)遵守重点专项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保证重点专项工作时间,履行保密义务和回避要求。
(五)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编制的专家,原则上不能申报本专项具体研究任务;参与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原则上不能申报本专项该年度具体研究任务。
第九条 相关省级疾控局、专项参与部门(单位)科技主管司局、国家疾控局相关业务司及相关单位参与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提出本专业领域科技需求,协同提出重点专项设置的相关建议。
(二)参与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三)参与重点专项年度与中期管理、“里程碑”考核、综合绩效评价和监督评估。
(四)为重点专项组织实施提供协调保障支撑,加强对所属单位承担重点专项任务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管理与监督。
(五)为专项实施和成果应用示范提供场景,协调匹配各类政策资源和保障措施,推动重点专项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和示范推广。
第十条 专业机构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相关管理规定和任务委托协议,制定适合专项特点的管理工作方案,开展项目申报受理、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监督评估、综合绩效评价等具体项目管理工作,向国家疾控局直接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项目管理相关制度,以及适合重点专项特点的项目管理工作方案。
(二)参与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含概算)和重点专项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三)负责项目申报受理、形式审查、评审、公示、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等立项评审工作。
(四)负责项目资金拨付、过程管理、综合绩效评价、监督评估等管理和服务工作。
(五)按程序对项目调整事项进行审核及批复,按要求报告重点专项及其项目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
(六)加强重点专项下设项目间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重点专项的组织实施,提升项目管理质量,促进重大成果产出和应用推广。
(七)负责项目总结验收后的后续管理,对项目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八)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利益回避的原则,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支撑具体项目管理工作,并对相关专家履职尽责情况开展监督。
(九)持续加强专业化能力建设,定期组织开展相关培训,持续优化管理流程,加强疾控领域科技发展跟踪研判。
(十)加强专项管理中的廉政制度建设,完善并落实自查自纠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十一)承担国家疾控局交办的与重点专项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包括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参与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强化法人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履行任务书各项条款,为各研究任务的顺利推进提供支持,落实配套条件,完成项目研发任务和目标,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二)严格执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科研、财务、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生物安全、廉政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按要求及时编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信息报表、科技报告等,按要求完成数据汇交。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
(五)开展自查,确保项目活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项目要求,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综合绩效评价等工作。
(六)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数据共享等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项目牵头单位是项目执行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和资金管理负总责,统筹协调项目及下设课题任务实施;课题承担单位是课题执行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牵头单位负责,应落实法人责任,按照项目实施的总体要求完成课题任务目标,主动接受和配合项目牵头单位的指导和监督。课题参与单位按要求配合课题承担单位做好相关研究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研究任务和项目考核指标的直接责任人,就任务执行向项目牵头单位负责,应明确定期调度、节点控制、协同推进的具体方式,全面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及时纠正项目和课题研究出现的偏差。课题负责人是课题研究任务和课题相关考核指标的直接责任人,应配合项目负责人履行相应职责,确保课题任务与项目总体任务协调一致。
第三章 实施方案与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四条 科教国际司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相关规划的贯彻落实,结合重点专项总体任务布局,研究提出重点专项动议,报科技部组织论证和综合平衡后,形成拟立项建议(含专项名称、主责单位、总体目标、实施周期等),按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根据批复的重点专项立项建议,科教国际司牵头组织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含概算、专业机构),报科技部、财政部,按程序报批,并将其作为重点专项任务分解、概算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安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评估问效的基本依据。
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应围绕疾控领域重大需求,聚焦重点专项拟解决的重大科学问题或要突破的共性关键技术,梳理形成问题清单和目标清单,合理部署基础研究、共性关键技术和应用示范等研发阶段的主要任务,并明确任务部署进度安排、预期重大标志性成果及考核要求,细化资源配置、配套保障、责任分工、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等举措。保证任务部署科学、指标先进可行、资源配置合理、组织措施完善、实施风险可控。
第十六条 重点专项实行目标管理,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执行期。重点专项执行期间,由于形势变化或实施需要,可对相关任务进行优化调整。对专项主要任务(含概算)进行重大调整或终止专项执行的,报科技部、财政部审核,按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科教国际司会同专项参与部门(单位)科技主管司局、业务司和专业机构,组织专家组共同编制重点专项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指南编制应根据“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原则,基于“重大需求清单-关键科学问题清单-科技攻关任务清单”的重大科技任务形成机制,在广泛征集项目建议的基础上编制。指南应充分遵循实施方案提出的总体目标和任务设置,避免交叉重复,明确形式审查条件和项目遴选方式。项目应相对独立完整、体量适度,突出战略性、先进性、前瞻性,设立可考核可评估的具体指标,明确项目参与单位数量要求。指南不得直接或变相限定项目的技术路线和研究方案,对于同一指南方向下不同技术路线的申报项目,可以择优同时支持。
第十八条 科教国际司组织专业机构,结合重点专项特点和实施需要,加强组织实施机制创新,通过竞争择优、定向委托、分阶段滚动支持等多种项目遴选方式,可采取“揭榜挂帅” “赛马制” “链主制”、青年科学家项目、长周期项目、局省联动、 应急项目等组织模式,通过第三方测试、真实应用场景考核等方式,推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提升项目组织实施绩效。
(一)对采取公开竞争方式遴选研发团队的任务,按照公开发布指南、自由申报、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结果公示、批复立项等程序组织。
(二)对于优势特别突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间断攻关的任务,采取定向委托方式遴选研发团队,按照确定候选单位、定向发布指南、应邀申报、单位或部门推荐、论证审核、批复立项等程序组织,须对申报单位的资质、与项目相关的研究基础以及配套资金等提出明确要求。
(三)对研发周期长,成果产出慢,需要持续支持的任务,探索建立长周期分阶段滚动支持、强化目标导向的机制,保障科研活动的稳定性和延续性。
(四)对于聚焦国家战略急需、应用导向鲜明、最终用户明确的攻关任务,设立“揭榜挂帅”项目。对揭榜单位无注册时间要求,对揭榜团队负责人无年龄、学历和职称要求,鼓励有信心、有能力组织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的优势团队积极申报。团队遴选可采取申报团队相互质询、同场竞技等方式,项目全过程突出最终用户作用,实施“军令状”“里程碑”考核等管理方式。
(五)对于国家亟需且研发风险高、时限紧迫的攻关任务,可探索采取“赛马制”,面向不同技术路线同时支持多支研发团队平行攻关,实施竞争性支持,阶段性开展节点考核,根据节点绩效动态调整支持团队数量,力求至少一支研发团队能最终“冲线”。
(六)对于需要产业链上下游关系密切配合、协同攻关的科研任务,可采取“链主制”管理,充分发挥产业链主导企事业单位的牵头作用,聚焦制约产业发展的核心关键技术,加快技术集成、转化应用和产业生态构建,由“链主”对目标实现负总责。
(七)针对有望产生新理论、新方法的重大创新方向,设立青年科学家项目,鼓励青年科学家大胆探索更具创新性和颠覆性的新方法、新路径,更好服务于专项总体目标的实现。
(八)结合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和区域产业发展重大需求,采取局省联动方式实施部分专项任务,由业务司、单位和地方共同凝练需求、联合投入、协同管理,地方出台专门政策承接项目成果,在项目组织实施中一体化推动重大科技成果产出和落地转化。
(九)应急项目聚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紧急需求,按程序报批后启动实施,加强项目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指南在征求有关部门、业务司和相关单位意见后,科教国际司依托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查重,按程序报批后发布,并合理安排发布时间。发布指南时可公布重点专项年度拟立项项目数及相应的总概算,形式审查条件要求等应与指南一并公布。保密项目采取非公开方式发布指南。自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为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满1年的独立法人单位,应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诚信状况良好。多个单位组成申报团队联合申报的,应签订联合申报协议,明确任务分工、经费分配、知识产权等内容,并明确一家单位作为项目牵头单位。项目下设课题的,也应同时明确课题承担单位。国家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
第二十一条 除指南另有规定外,项目应整体申报,必须覆盖相应指南方向的全部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下设课题不宜划分过细,原则上不再分子课题、专题等。
第二十二条 申报项目应明确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设1名负责人,每个课题设1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原则上担任其中1个课题的负责人。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承诺开展项目(课题)研究必需的工作时间,诚信状况良好,符合有关限项要求。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以及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
第二十三条 重点专项实行对外开放与合作。境外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满1年的独立法人机构,可根据指南要求牵头或参与项目申报;受聘于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研人员,符合指南要求的可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申报。
第二十四条 根据重点专项指南方向、项目遴选方式和组织方式确定一轮或两轮申报。一轮申报时,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正式申报书。两轮申报时,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预申报书,通过首轮评审后提交正式申报书。
第二十五条 专业机构应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结合年度评审领域和项目特点科学制定评审工作方案,合理确定评审轮次、分组安排、专家需求、指标体系、打分排序规则等,于评前报科教国际司备案,并在评审中严格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开竞争方式项目申报一般采取两轮申报,包括预申报和正式申报两个环节,并相应开展首轮评审和答辩评审。项目牵头单位应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简要的预申报书。专业机构受理项目预申报并进行形式审查后,采取网络评审、通讯评审、会议评审等方式组织开展首轮评审,不要求项目申报团队答辩。
第二十七条 专业机构通过首轮评审按每个指南方向择优遴选出3~4倍于拟立项数量的申报项目,通知项目牵头单位通过信息系统填报正式申报书,经形式审查后,以视频会议、同场竞技、现场考察评估等方式组织开展答辩评审。预申报项目数低于拟立项数量3~4倍且不低于拟立项数量2倍的,专业机构可不组织首轮评审,直接通知项目牵头单位填报正式申报书,经形式审查后进入答辩评审环节。组织答辩评审时,专业机构应要求评审专家提前审阅评审材料,并在评审前就指南内容、评审规则等向评审专家进行说明。预申报项目数低于拟立项数量2倍的,专业机构根据指南要求开展评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专业机构根据指南要求和答辩评审结果,按照择优支持原则提出年度项目安排方案,报科教国际司进行合规性审核。科教国际司组织专项参与部门(单位)科技主管司局、业务司、有关单位及专家组有关成员对项目立项程序的规范性、拟立项项目与指南的相符性等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反馈专业机构。
第二十九条 专业机构对通过合规性审核的拟立项项目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公示。科教国际司依据公示结果发布立项批复,组织专业机构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牵头单位也应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专业机构完成立项工作后,应将立项情况报告科教国际司,并按照统一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向项目牵头单位反馈评审结果。
第三十条 项目(课题)任务书应以指南和项目申报书为依据,不得减少研究内容,不得降低考核指标,综合专家评审意见,突出绩效管理,明确考核目标、考核指标、考核方式方法等要求。对于保密项目,专业机构应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保密协议。项目立项后,专业机构应按任务书约定、项目实施进展和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向项目牵头单位拨款。
第三十一条 专业机构应建立项目申诉处理机制,按规定受理项目相关申诉意见和建议,开展申诉调查,及时向申诉者反馈处理意见,并将相关处理结果报科教国际司备案。
第三十二条 项目评审专家应是在相关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客观公正的高水平专家,原则上应从国家科技专家库以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且无执行期内的不良信用记录,严格执行专家回避制度。专业机构建立专家信用记录和评价制度,通过事前诚信审查、事中提醒监督、事后抽查评价等方式,从严管理和使用评审专家。主动发现、严肃查处影响评审公正性的行为,一经发现,通报所在单位并按程序向有关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对于突发、紧急的国家重大科技需求,国家疾控局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组织相关部门或地方对已设立的重点专项研发任务进行调整,研究提出快速反应项目,采取定向择优等方式组织实施。涉及专项主要任务(含概算)进行重大调整的,报科技部、财政部审核,按程序报批。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课题)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分工安排,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项目应按照一体化组织实施的要求,加强不同课题间的沟通、互动、衔接与集成,共同完成项目总体目标。
第三十五条 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切实履行牵头责任,制定本项目一体化组织实施的工作方案,明确定期调度、节点控制、协同推进的具体方式,在项目实施中严格执行,全面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并为各研究任务的顺利推进提供支持,确保完成项目总体任务目标,加强科研成果凝练与集成。对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专业机构并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第三十六条 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参与单位应积极配合项目牵头单位组织开展的督导、协调和调度等工作,按要求参加集中交流、专题研讨、信息共享等沟通衔接安排,及时报告研究进展和重大事项,支持项目牵头单位加强研究成果的集成。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实施中,专业机构应安排专人负责项目管理、服务和协调保障工作,严格按照任务书要求,加强技术就绪度管理、“里程碑”节点考核等,做好项目过程管理,通过全程跟进、集中汇报、专题调研等方式全面了解项目进展和组织实施情况,及时研究处理项目牵头单位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及时判断项目执行情况、承担单位和人员的履约能力等。在项目实施的关键节点,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八条 对于具有创新链上下游关系或关联性较强的相关项目,专业机构应当建立专门的统筹管理机制,督导相关项目牵头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加强协调和联动,按照重点专项实施方案的部署和进度安排,共同完成研发任务。
第三十九条 实行项目年度报告制度。项目牵头单位应按照科技报告制度要求,于每年10月底前,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向专业机构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项目执行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
第四十条 实行项目中期检查制度。执行周期在3年及以上的项目,在项目实施中期,专业机构应制定项目中期检查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对项目能否完成预定任务目标做出判断,并形成中期检查意见,反馈项目牵头单位。对具有明确应用示范目标的项目,专业机构应邀请有关部门、业务司和地方共同开展中期检查工作,充分听取关于聚焦行业(地方)重点需求、推动成果转化应用、加强政策支撑保障协调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对“揭榜挂帅”项目,按照任务书和“军令状”要求开展“里程碑”节点考核。
第四十一条 专业机构可根据项目中期检查意见,对项目牵头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必要时可研究提出对项目进行调整、撤销或终止的处理意见,按程序报批。专业机构组织完成本年度项目中期检查工作后,应分专项形成中期检查总结报告,报科教国际司审核。
第四十二条 项目实施中须对以下事项作出必要调整的,项目牵头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6个月前,按程序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报批。
(一)重大调整事项。包括变更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实施周期、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调整事项,以及由上述情况导致的项目预算总额调剂,项目预算总额不变、课题间预算调剂等资金调整事项。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陈述调整理由、调整事项内容及善后措施建议,专业机构研究形成意见,或由专业机构提出意见,报科教国际司审核后,由专业机构批复调整。
(二)重要调整事项。包括变更课题参与单位、课题实施周期、课题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调整事项。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陈述调整理由、调整事项内容及善后措施建议,同时就是否对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造成影响进行分析,专业机构研究审核批复,并报科教国际司备案。
(三)其他一般性调整事项。专业机构可委托项目牵头单位负责,并做好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项目实施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任务书签署方均可提出撤销或终止项目的建议。专业机构应对撤销或终止建议研究提出意见,报科教国际司审核后批复执行。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任务书规定的进度和任务目标且无改进办法。
(二)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
(四)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科研不端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六)项目任务书规定其它可以撤销或终止的情况。
第四十四条 撤销或终止项目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经专业机构核查,报科教国际司审核后,依规完成后续相关工作。对于因非正当理由致使项目撤销或终止的,应调查核实后严肃处理并逐级问责,对科研失信和违规行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四十五条 科教国际司组织专业机构按专项编制重点专项执行情况年度报告,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科技部;执行期5年及以上的重点专项,于专项实施中期年份报送中期执行情况报告。
第六章 综合绩效评价与成果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专业机构应提前部署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制定重点专项年度综合绩效考核工作方案,报科教国际司备案后实施。工作方案应包括工作进度安排、评前审查组织方式、验收方式、验收专家组遴选原则和方式、项目分类评价指标设置等具体考虑,尤其应突出重大标志性成果产出及凝练,并明确不通过验收项目的评价标准和评议要求。
第四十七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满2个月内完成课题绩效评价等相关准备工作,按要求进行科学数据汇交,并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相关材料。项目执行期满6个月内,科教国际司组织专业机构依据项目任务书和有关要求分类开展综合绩效评价。
第四十八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牵头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至少6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专业机构提出意见报科教国际司审核后,由专业机构批复执行。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未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请的,专业机构应按照正常进度组织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
第四十九条 专业机构应根据不同项目类型,组织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专家组,采用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和测试、真实应用场景考核、用户评价等方式,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应依据项目任务书所确定的任务目标和考核指标,突出目标导向、成果导向,注重核心目标、代表性成果和产业贡献,重点突出重大标志性成果及成果转化应用情况等方面的评价,强化综合绩效评价的客观性、针对性和科学性。对于具有创新链上下游关系或关联性较强的相关项目,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时应有整体设计,强化对一体化实施绩效的考核。
第五十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专家组一般由最终用户代表、科技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等共同组成。绩效评价专家组的构成应充分听取专项参与部门(单位)科技主管司局和业务司意见。绩效评价专家原则上应从国家科技专家库中选取,可根据实 际情况特邀部分相关专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五十一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束后,专业机构应将结论建议等材料报科教国际司。科教国际司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并由专业机构按规定向社会公示。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分为通过、未通过两类。
(一)按期保质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的,为通过。
(二)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或资金使用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按未通过处理。
(三)提供的绩效评价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或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或不配合绩效评价工作的,按未通过处理。
第五十二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未来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参考依据。未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收回项目结余经费。因主观因素造成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不通过的,以及弄虚作假、未按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不配合综合绩效评价工作、逾期未上交结余经费的,专业机构应通过调查核实后评估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十三条 重点专项执行期结束后,科教国际司会同专业机构组织对重点专项的目标实现程度、任务布局合理性、组织管理水平、实施效果与影响等做出全面总结,于专项执行期结束6个月内形成重点专项总结报告报科技部,按程序进行重点专项总体验收。
第五十四条 重点专项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相关单位应事先签署正式协议,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和权益分配。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许可他人有偿使用或者无偿使用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
第五十五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样机、样品等,应标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英文标注:“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第一标注的成果作为综合绩效评价或评估的确认依据。
第五十六条 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单位应当积极应用和有序扩散项目成果,传播和普及科学知识,促进项目成果转化应用。项目承担单位应持续开展项目成果转化应用,配合科技部和国家疾控局在项目验收3年内对成果应用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第五十七条 省级疾控局、专项参与部门(单位)科技主管司局、业务司应在协调推动项目成果转移转化和应用示范方面给予支持,充分发挥相关领域、行业、产业优势,为项目成果应用推广创造良好条件,协调调动各方面政策和资源,通过场景构建、政府采购、金融支持等方式,加快推动项目成果应用和产品迭代升级。
第五十八条 科教国际司会同专业机构加强重点专项的保密制度建设,完善保密工作责任体系。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的保密主体责任,对原始数据以及涉及科技敏感信息和国家秘密的专项项目及其成果,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管理,分级分类做好信息安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七章 多元化投入与资金管理
第五十九条 坚持多元化原则筹措资金,在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加强央地联动、政企联动,引导地方、企业、金融资本及其他社会资金共同投入。支持相关部门和机构加强对承担相关项目的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全链条科技金融服务。
第六十条 重点专项通过前补助、后补助、“里程碑”拨款等方式对具体项目分类支持。中央财政资金的安排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预算管理及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还应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
第六十一条 重点专项资金管理按照财政部、科技部有关规定执行。按照“放管结合、权责对等”的原则,探索采取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实行“包干制”“负面清单”等多种方式,扩大科研经费管理自主权、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激发创新活力。
第八章 监督与评估
第六十二条 重点专项建立全过程、多层次、嵌入式的监督评估体系。监督评估工作应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相关制度规定、重点专项实施方案、项目申报指南、立项批复、任务书、协议等为依据,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组织开展。接受监督评估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加强风险防控,强化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的责任意识、绩效意识、自律意识和科研诚信,积极配合监督评估工作。
第六十三条 监督工作应当深入科研和管理一线,加强事中、事后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或违规行为,形成监督结论和意见,及时向相关单位反馈并督促整改。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专业机构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及其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履职尽责和绩效情况。
(二)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制落实情况、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三)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咨询评审和监督工作的专家,以及支撑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
(四)科研人员在项目申报、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中的科研诚信和履职尽责情况。
第六十四条 科教国际司对重点专项实施过程和进展进行监督评估,对受委托专业机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加强与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第三方监督等外部监督协同,指导专业机构对项目采取专项检查、随机抽查、飞行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评估。会同专业机构建立公众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指导专业机构落实信息公开有关要求,主动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
第六十五条 专业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和项目承担单位开展日常监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加强风险防控。规范科研诚信管理流程,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对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落实、项目执行、计划调整、资金使用、实施绩效等项目管理全流程进行监督,形成监督结论和意见。配合科技部、财政部对重点专项组织实施情况和实施主体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评估。
第六十六条 建立公众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主动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相关工作。收到投诉举报的,按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和反馈,并做好相关处理意见的跟踪落实。投诉举报事项不在权限范围内的,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和地方处理。
第六十七条 依托国家科技管理信息平台统一的监督评估系统,实现监督评估全过程痕迹化管理。将项目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监督检查数据(项目立项、资金安排、动态调整、年度与中期管理、数据汇交、综合绩效评价与跟踪管理等信息)及时汇入,全程留痕,共享利用,可查询、可申诉、可追溯,为项目管理和监督评估提供支撑。
第六十八条 落实科技伦理监管制度,指导专业机构开展科技伦理监管,覆盖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综合绩效评价、监督评估等项目管理全过程。项目承担单位和课题承担、参与单位对涉及以人为研究参与者的科技活动,涉及实验动物的科技活动,以及不直接涉及人或实验动物,但可能在生命健康、生态环境、公共秩序、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带来伦理风险挑战的科技活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进行科技伦理审查的其他科技活动,应履行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科技伦理审查办法开展研究工作。
第六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落实法人责任,做好项目执行及资金管理使用等方面的日常监督管理,配合相关监督评估主体对监督评估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项目牵头单位要加强对参与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十条 科教国际司牵头建立监督工作应急响应机制,发现重大项目执行风险、接到重大违规违纪线索、出现项目管理重大争议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进行调查核实,或责成专业机构调查核实,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十一条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执行不力的,实行动态调整,并倒查各主体责任,逐级问责。对科研失信和违规行为,视情况纳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
(一)对有违规行为的专业机构,予以约谈、责令限期整改、解除委托协议,并向科技部提出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项目管理资格处理建议。
(二)对有科研失信和违规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视情况纳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依法依规予以约谈、暂停项目拨款、追回项目资金、终止项目执行、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
(三)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咨询评审专家,予以约谈、责令限期改正、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咨询评审和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细则由国家疾控局负责解释,并保留对本细则的最终修订权。
第七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所有由国家疾控局作为主责单位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
第七十四条 本细则中未尽事宜,由国家疾控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补充规定。
(来源:国家疾控局综合司)
